§三、根本任务是搞活国企 提高效率
搞好国企改革,最终落脚点是搞好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的活力是否被激发,经营机制是否转换。第三部分是讲的现代企业制度内容,也就是国企经营的微观基础,经营权的市场化将体现在企业这个主体上。
中国至今已经历三轮国企改革。第一轮国企改革始于1978年,将国企从完全计划经济模式转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轮始于1993年,国企通过兼并重组、下岗分流和债转股等措施,提高盈利能力,建立了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第三轮始于2003年,国企进行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相较前几轮改革,2013年启动的本轮国企改革以“做强做优”国企为主要目标,更注重在监管、产权、经营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深化改革,还是一个焦点,解决企业独立市场主体问题。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仍然是当前的重点,已经讲了20多年了,似乎一直都没有弄明白,转换经营机制是企业自己转换不了的,关键是政府不管经营,主体是政府不管。当然企业也要克服对政府的依赖思想,树立竞争观念、效益观念。
这次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放在董事会建设上,放在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行,话说得到位,这是国企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的重大变革。
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多元化发展也会加快
《指导意见》看点18: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
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几乎所有改革方案,都回避了集团公司改革,但是这次文件是明确说加强集团公司的股权改革等。整体上市步伐加快,集团公司混合所有制多元化发展也会加快。
当前很多大型国企上市的多是核心优良资产,没有上市的资产往往存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在实现整体上市后,才可能把历史债务等问题慢慢消化掉,这将要求大型国企再次“凤凰涅槃”。目前,集团公司基本上没有改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都是二级公司或三级公司,为适应上市要求,采取资产包装上市的办法,人为制造了大量的关联交易,这也是中国特色。
提出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就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少关联交易,也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规范。推进集团改制,意义重大,是一个突破。对于资本市场,极大的利好。如果国企集团公司都上市了,将是几十万亿资产投入资本市场。
金股模式的引进
《指导意见》看点19: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
解读:这两种方式增加了国有资本的灵活性。在推进公司股份制改革上,允许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多元的、运行高效的经营机制,同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这就避免了目前国企改革中纠缠“所有权”问题无法前行。
“优先股”就是在优先取得固定收益的前提下,放弃管理权。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商业类国企中增加民间资本数量,以国企经营权换民间资本,从而扩大国企功能。后者主要应用于公益类企业、自然垄断企业的改革改制。可以在不绝对控股条件下,实现对企业的政策引导,这对于传媒类等既有政治要求,又需要灵活经营的企业而言,具有实际操作意义。要是出了政治问题、损害国家利益问题时,国家管理股就可能行使一票否决的权力。这是引进了欧洲一些国家的金股概念,这有利于让更多的外资与民间资本进入,是个创新。
为国企四权定位
《指导意见》看点20: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解读:四级组织并列并且为各自定位,划出一条线。这是过去文件中少有的。单项文件,往往是一个组织似乎是什么事都管,什么事都与它有关。明确划分四级组织的作用,尤其是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行权行为划分与规范极为重要,董事长“一权独大”、“一言堂”的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层将获得更大的权力。这四种分类,实质上是一个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
法无授权,不得干涉经营层自主权
《指导意见》看点21: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解读:上了法律条文的内容是极为有限的,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这就意味着用法律来保护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保护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关键是经营权自主。“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过去李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讲过。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意味着经营层、总经理这一层权利大大增强,首先是董事长也不得干预。当然目标提出来,实现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董事长需要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