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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本学科发展大事记(第5页)

1988年9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1992)》。目的是使中国残疾人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内容包括背景、原则、任务、措施4部分,共60条,在教育方面提出10项具体任务和要求。

1988年9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举办弱智教育专业教师培训班,辽宁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举办聋教育专业教师培训班,青岛盲童学校举办盲教育专业教师培训班。培训时间为1年,每班培训名额30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每班各派1人。

1988年9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华东师范大学在心理学系增设特殊教育专业,面向全国招收15名本科生。

1988年10月13日,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成立。这是国家级特殊教育研究机构之一,早期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师范大学双重领导,后来属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具体工作如下。一是对特殊教育进行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应用研究为主;对外国特殊教育和中国特殊教育进行研究,以中国特殊教育为主;对特殊教育历史和当前实践进行研究,以当前实践为主。二是研究特殊教育学校各学科教学的任务、内容和方法,研究指导教材建设,研究特殊教育的教学设备、教具、学具等。三是协调各地的特殊教育科研工作,出版特殊教育专业刊物,进行国内外特殊教育学术交流。四是进行特殊教育科学实验,推广特殊教育科研成果,培养特殊教育科研人才。

1988年11月18日至23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在北京举办,任务是研究和部署全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问题。会议着重研究在残疾少年、儿童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以及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以进一步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此,集中审议《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文件,并交流了各地开展特殊教育的经验。宣布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1988年,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特殊教育研究室成立,这是国家级特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陈云英担任研究室主任。主要任务是配合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特殊教育基础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举办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促进特殊教育科学发展,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1988年,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成立浙江省残疾人理论研究会。

1989年

1989年1月,《中国残疾人》杂志创刊,这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月刊。

1989年10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师范教育司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全国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方案研讨会。12月6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草案)》文件,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制和招生、时间安排、学分、课程设置5部分,提出:“特殊教育专业主要培养中等特殊师范学校(班)、普通中等师范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课师资,以及特殊教育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近几年内以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中专文化程度的在职人员和中等师范毕业生为主,招收少量高中毕业生为辅。”这对当时特殊教育专业的发展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1989年11月16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

1989年,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杭州大学、社会部门学者和专家编写出版《残疾人工作概论》,这是我国第一本阐述残疾人事业的教材性著作。

1989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重点抓好盲、聋、智障三类残疾儿童普及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其他类残疾儿童的教育,积极吸收肢体残疾和有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少年儿童人学,并努力改进教学方法,探索教学规律,使他们受到适当的特殊教育。这是国家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首次做出的系统化设计与全面部署,对于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影响。

1990年

1990年2月22日,第二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次会议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召开,提出“坚持多种形式办学,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殊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城乡兼顾的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新格局”。

1990年9月,朴永馨主编的关于中国聋幼儿语言训练的教材《学说话》,由华夏出版社出版。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教育方面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其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残疾人的教育问题,再次宣布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同时对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普通教育方式、特殊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辅助手段等都做了规定,还规定了残疾人的定义和种类,即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8类;不仅为重点进行的3类(盲、聋、智力落后)残疾儿童教育,而且为其他类别的残疾人享受平等教育权做了法律规定。第48条还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1990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出版了全日制智力落后学校(班)的语文、数学、体育、常识、美工、音乐、劳动技能7门课的教学大纲(征求意见稿)。

1991年

1991年11月,朴永馨著的《特殊教育概论》由华夏出版社出版。

1991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1991年—1995年)》。

1991年,我国首部康复医学大型参考书《中国康复医学》出版。

1992年

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3月14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以第19号令形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就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的入学年龄、特殊学校的设置、特殊学校学生的困难补助、特殊学校师资的培养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1992年4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理事长刘小成作为中国代表团特别顾问出席了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第48届会议,中国会同33个亚太经社会成员国提出“亚太地区残疾人十年(1993—2002年)”提案,并在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

1992年10月,第47届联合国残疾人问题特别会议宣布每年的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

1992年12月,《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创刊,该杂志由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培训中心主办。

1992年,《特殊教育研究》创刊,这是由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主办的内部期刊,朴永馨任主编。

1992年,南京市聋哑学校和青岛市盲校分别创办我国第一所正式的聋人高中和盲人高中。

1993年

1993年2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黑龙江教育委员会在哈尔滨市联合主办了联合国教科文亚太地区特殊教育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国、日本、韩国等12个国家的130多位代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等六个国际组织派遣观察员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国际和亚太地区特殊教育发展趋势报告和12个与会国家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哈尔滨宣言》,并就施行全民教育的目标和形成全纳式特殊教育观念等问题达成了意向式意见。

1993年8月,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师范教育司制定的《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专业课教学大纲(试行)》颁布,科目有特殊教育概论、聋童心理学、聋童教育学、手语基础、耳聋预防及康复、聋校小学语文教学法、聋校小学数学教学法、聋校小学常识教学法、盲童心理学、盲童教育学、盲字基础、目盲预防及康复、盲校小学语文教学法、盲校小学数学教学法、盲校小学常识教学法、智力落后儿童心理学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学、精神发育迟滞及测查、行为矫正、智力落后学校语文教学法、智力落后学校数学教学法、智力落后学校常识教学法等。

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2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来主管残疾人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秘书处也设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职责如下:综合协调有关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订与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联合国有关残疾人事务在中国的重要活动。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2006年更名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1993年12月12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了九年制《全日制聋校课程计划(试行)》和《全日制盲校课程计划(试行)》,提出对全日制聋校规定的培养目标是:“聋校要按照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要求,对听力语言残疾学生实施全面发展的基础教育,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基本的文化知识、健康的体魄和一定的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掌握初步劳动技能,为他们适应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对全日制盲校的培养目标规定为:“盲校小学和初中要按照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要求,对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全面的基础教育,补偿视觉缺陷,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基本的文化知识、健康的体质和一定的生活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及初步的劳动技能,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继续获取知识,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1993年,特殊教育作为二级学科在北京师范大学创建了硕士点。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开始招收特殊教育学硕士研究生。

1994年

1994年3月,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的《特殊儿童与师资研究》创刊。(1996年4月更名为《中国特殊教育》。)

1994年6月7日至10日,世界特殊教育会议在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市召开。会议由88个国家政府和25个国家组织通过《萨拉曼卡宣言》。全文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强调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教育体系的设计和教育方案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到每个儿童的个人特点、兴趣、能力、学习需要与需要的广泛差异;有特殊教育需要者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这些学校应该将他们吸收在能够满足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中;各国政府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划,保证经费投入,建立示范性项目,确保师资培训,鼓励家长、社区和残疾人组织参与决策,应扩大和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支持和参与全纳教育,并将特殊教育作为其各项教育项目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而发展;各非政府组织要加强与国家机构的协作,增加对全纳性特殊需要教育的规划、实施及评估的参与。

1994年7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司委托北京市教育局进行孤独症(自闭症)儿童教育训练实验。

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这是我国最高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国家专项行政法规,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共9章,内容丰富,涉及特殊教育的性质、地位、方针、政策、体系、领导及从学前教育到成人教育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证等各个方面;提出将随班就读作为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途径之一。这是我国特殊教育立法进入立法阶段的重要篇章,标志着我国特殊教育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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